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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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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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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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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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及 产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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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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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
(万元) |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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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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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
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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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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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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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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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照人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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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照人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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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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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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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
共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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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应提交如下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本表,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提交的文件、证件必须用A4纸打印,并使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者计算机填写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