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企业名称(盖章)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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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7年第一版)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注销登记。
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
投资人(清算人)、全体合伙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应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3、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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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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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主管部门) 或清算组织 证明清理 债权债务 情况及同 意注销的 意 见 |
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 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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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企业应由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的意见”栏内盖章,并对债权债务清理、职工工资情况及税款是否结清的情况详细说明;其他企业不填。
企业注销登记审核意见表
审 查
意 见 |
经审查,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建议准予注销登记。
审查员签字: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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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准
意 见 |
准予注销登记。
核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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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通知书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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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通知书日期 |
年 月 日 |
发通知书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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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通知书日期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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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被委托人:_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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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_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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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情况记录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_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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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_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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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_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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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中的错误文字;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_____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7年第一版)
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 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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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
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