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某,男, 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巡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00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00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00)第000906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00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沪AQ5290)驶离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违车场并穿越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时被民警以闯单行道查处,申请人认为其从停车场出来未见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禁止标志,故以其闯单行道为由对其实施处罚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辩称:姜某于2000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穿越漂阳路1377弄并在山阴路出口处被查获是客观事实,而该弄在漂阳路1377弄弄口明确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故姜某的违章事实是清楚的,对姜某处五元罚款并无不当。
经复议审理查明:2000年7月巧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驾沪AQ5290车穿越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处时被查获,该事实有现场民警笔录,申请人对在弄口处被查获亦无异议。但申请人提出其系从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车场出来一节无充分的依据,故不能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申请人违反交通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第1款第1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应给予五元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____年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