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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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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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电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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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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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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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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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厂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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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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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电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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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厂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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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出(进)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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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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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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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奖证书 份 3.产品合格率证明 份 2.质量认证证明 份 4.有关用户或消费者意见 份 5.商检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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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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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免验申请表是对进出口商品申请免验时使用的文书。申请免验应注意以下7点:
第一,免验的申请人,只限于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属此范围的不得申请免验。
第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验:①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三年时间)的商品;②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③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④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
第三,列人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范围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品质易发生变化或散装货物以及合同规定按成份、含量计价凭商检证书结汇的商品,均不能申请免验。
第四,凡要求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须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包括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合格率证明、用户反映、生产工艺、内控制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及对产品最终质量有影响的有关文件资料)及产地商检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五,接受申请后,国家商检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免验的商品以及制造工厂的生产条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免验证书有效期由批准机关决定,一般不超过两年。申请人可在免验期满前四个月内申请续延免验期,经国家商检部门复审批准后,可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免验。
第七,免验期内,申请人不得改变免验商品的性能结构及制造工艺等,如有改变,须重新办理免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