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申请单
第 号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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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鉴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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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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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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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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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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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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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果单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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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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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名称及规格[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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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生产走止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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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规格及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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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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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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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装货物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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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装货物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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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自检结果 |
检测项目 |
跌落试验 |
渗漏或气密封口试验 |
液压试验 |
堆码试验 |
液密封口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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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
M |
MFa |
MPa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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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批包装容器经我厂按《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进行检验,结果达到了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_类包装技术指标,适合海运。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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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每种包装容器在初次报验时,生产厂应向商检局提供该种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质等技术资料以及原材料检验结果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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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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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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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申请单是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包装容器性能鉴定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时,同时还需要提供包装容器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及包装容器性能鉴定报告等有关资料。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后,工厂应按照报验的设计、工艺、材质规格组织生产,如有变动,应及时重新申请鉴定。鉴定周期一般为六个月,产品质量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