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仲案字[ ]第 号
受送达人 |
|
案由 |
|
||||
送达文书 |
送达人 |
送达方式 |
送达地点 |
送达时间 |
受送达人签名 |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
不能送达原因 |
|
|
|
|
月 日 时 |
|
|
|
|
|
|
|
月 日 时 |
|
|
|
|
|
|
|
月 日 时 |
|
|
|
|
|
|
|
月 日 时 |
|
|
|
|
|
|
|
月 日 时 |
|
|
|
备注 |
|
|
|
|
|
|
|
附: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各种仲裁文书时使用的。
三、如果同时送交多种文书,应在本文书“送达文书”一栏中分别写明。
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又没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五、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六、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挂号查询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