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律师费都可由败诉方承担,至于哪些案件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呢?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合理且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由对方(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是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三是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胜诉方可要求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四是人身侵权类案件中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五是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中一般包括律师费,法院一般会考虑是否予以支持。
六是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七是担保类案件中律师费一般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可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另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