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到有关养老保险补缴的问题:
父亲之前一直是个体经营,身边好多人都交了养老保险,到岁数的老人都已经开始领取了,现在父亲55岁,在河北还能不能一次性补缴之前的保险,然后等到60岁的时候领取养老保险。或者有什么渠道能补缴?
现在参与养老保险,如果是职工养老保险的话,已经不再允许一次性补缴了,而如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话,仍然可以在60岁以前进行一次性补缴的。
我们可以看看这位网友所在地河北的相关政策。
根据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到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
再来看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距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按照这条规定,对于超过45岁、不满60岁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补缴养老保险。
目前河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分为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以及3000元的档次,不同的缴费档次,可以获得不同的政府补贴,对于400元档次以内的,补贴30元;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为6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补缴方式,就没有政府补贴了。
现在根据这位网友的情况,父亲55岁还没有交过养老保险,那么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补缴的费用为15*200=3000元。而最高需要补缴的费用为3000*15=45000元。
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普遍不高,而且缴纳的费用全部进入到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议选择最高的缴费档次来缴费。
如果按照最高3000元的档次来缴费,那么获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45000/139=324元,加上河北113元的基础养老金,那么60岁拿到手的养老金就是324+113=437元。
综上所述,55岁还没有交过养老保险,已经无法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了,不过仍然可以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而在60岁获得一份养老金收入,补缴的费用方面,也就是几万块钱。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如何办理?怎样计算?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4、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30%,单位22%,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例:某企业职工,于2007年6月办理补缴2001年1年的养老保险费,如果2001年实际工资月收入低于当年的缴费下限492元,那么他补缴2001年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492元,年基数5904。具体计算如下:
1、补缴比例:30%;2、补缴系数:1.7;3、2001年社平工资9840。
4、补缴年度(2007)上年度社平工资19031。
企业补缴金额=19031×(5904÷9840)×22%×1.7≈4272(元)
个人补缴金额=19031×(5904÷9840)×8%×1.7≈1554(元)
总金额:4272+1554=5816(元)
注:数值由计算机根据一定舍入规则计算得出。
二、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我市于1994年1月开始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根据《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细则》([1993]济劳险字第281号)文件规定,“已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缴费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的转入手续?
1、受理: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及缴费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入手续,凡未在我市就业或参保的人员,社保机构不予受理其原参保地出具的养老保险转出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以下材料:职工本人调令,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户口迁入手续向职工原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据《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入接收函》。
2、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材料为缴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单位为职工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由原调出地社保机构填写《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清单》一式两份、职工本人档案、政策规定其它相关材料。其中:
2-1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复核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2-2随军配偶其养老保险转入我市时需出示《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表,《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3、记帐:经审核通过的,在转移单正面加盖“个人帐记已串接”及经办人章,并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续记个人帐户后,转至缴费人员信息核定岗位核定缴费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基数及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