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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是否不存在欺诈

网友 沈阳-和平区 医疗纠纷 2024-12-11 20:38:21
问题描述:

1、医疗美容机构打款公司与开票公司不一致 2、医疗美容机构事先宣称从广州某机构派来的专家团队,事后询问广州某机构,说是从未派过专家,导致消费者有潜在医疗风险 3、面诊时未提供任何医生资质和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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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欺诈的构成有四个要件: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欺诈具有不正当性。医疗美容中,如果您认为对方存在欺诈,且有相关证据,可以起诉(或依约仲裁)主张撤销合同,并主张退费或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您属于消费者,对方属于经营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12-11 2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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