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韧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建议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进行反映投诉举报要求补缴,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12-06 16: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