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玟君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工资问题,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4-11-12 15: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