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博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主张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属于是一种客观事实,但何为“重大疾病”,《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 《母婴保健法》 的第八条列举了婚前检查的疾病包括: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通常上述疾病被认为是属于“重大疾病”或者是影响结婚的“重大疾病”。所以如果不能生育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内,则不属于可以撤销的范畴。 您可以考虑离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依法主张离婚。
回复于 2024-09-18 14: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