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律师
需要综合双方交往过程、财物往来的数额大小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系一般性的交往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为增加感情的必要支出,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应认定为一般恋爱赠与,该种情况下的赠与可以理解为无偿的单务法律行为,属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受赠物品的相应对价,一方赠与,一方接受,赠与行为成立,该种情况一般不予返还,特殊情况除外。再次,区分基于转账行为需明确是否基于借贷,如果双方对款项有明确约定为借贷关系的,或者达成借贷合意的,成立民间借贷纠纷。基于培养感情的转账参考上述两种赠与行为。 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回复于 2024-09-14 13: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