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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至今存续20余年。婚后甲建立工厂,去年工厂拆迁获得政府补偿。甲告知乙获拆迁补偿的事实,并称所获款项已用于偿还债务和购买理财产品。

网友 南昌-东湖区 婚姻家庭 2024-05-24 15:05:54
问题描述: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至今存续20余年。婚后甲建立工厂,去年工厂拆迁获得政府补偿。甲告知乙获拆迁补偿的事实,并称所获款项已用于偿还债务和购买理财产品。但甲不告知乙所获款项的具体金额、偿还债务金额和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和金额。后甲为乙购置高档轿车,但因二人生活纠纷将乙的车辆手续和钥匙收走,将该车辆开走藏匿,并称不再允许乙驾驶该车辆。在争执期间,甲亦将二人共同购置和居住的房屋改为其个人名下。问,一:甲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二:乙可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就现有情况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 郭少秋律师头像
    郭少秋律师已认证
    甲的行为应该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回复于 2024-05-24 15:07:34
  • 孟俊钦律师头像
    孟俊钦律师已认证
    获得的拆迁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的行为应该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回复于 2024-05-24 15:08:00
  • 方如川律师头像
    方如川律师已认证
    除了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不予分割的。
    回复于 2024-05-24 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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