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至今存续20余年。婚后甲建立工厂,去年工厂拆迁获得政府补偿。甲告知乙获拆迁补偿的事实,并称所获款项已用于偿还债务和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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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东湖区
婚姻家庭
2024-05-24 15:05:54
问题描述: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至今存续20余年。婚后甲建立工厂,去年工厂拆迁获得政府补偿。甲告知乙获拆迁补偿的事实,并称所获款项已用于偿还债务和购买理财产品。但甲不告知乙所获款项的具体金额、偿还债务金额和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和金额。后甲为乙购置高档轿车,但因二人生活纠纷将乙的车辆手续和钥匙收走,将该车辆开走藏匿,并称不再允许乙驾驶该车辆。在争执期间,甲亦将二人共同购置和居住的房屋改为其个人名下。问,一:甲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二:乙可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就现有情况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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