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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暂无相关明确规定,故先沿用原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即:

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参与公司发起设立的法人,也就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

2、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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