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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主体要件

是一般主体,(即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三)、主观要件

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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