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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对其他频率的占用,不应以犯罪论处;二要看行为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是否严重,如果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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