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库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正在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