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介绍
A公司是刚成立的网络技术企业。甲出资50万,负责管理,乙出资20万,负责技术,A公司的技术与运营团队共6人,均为90后,没多少积蓄,共出资30万,也是负责技术。一个公司的高管人员丙看重A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团队,打算投资100万。因此A公司注册资金定为200万。甲、乙和技术与运营团队,在公司全职工作,既出资又出力,且甲、乙在公司4年内不离职。丙是兼职人员,只是出资100万,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丙是相信甲与乙的为人才投资的,中途有离职的可能,且丙向甲、乙承诺:出大钱占小股,底线为20%。请问如何给甲、乙、丙、技术与运营团队设计合理的股权比例?
二、股权比例设计方案
第一步:经大家一起协商一致:将公司的股权分为两部分:资金股和人力股,其中资金股占比40%,人力股占比60%,在人力股中,甲管理人力股占40%、乙的技术人力股占10%,技术与运营团队的人力股占10%,人力股分4年解锁。
第二步:计算各股东的股权比例:
甲的股权比例为:甲的出资比例20%(50÷200)×资金股比例40%+甲的管理人力股40%=50%;
乙的股权比例为:乙的出资比例10%(20÷200)×资金股比例40%+乙的技术人力股10%=14%;
丙的股权比例为:乙的出资比例20%(100÷200)×资金股比例40%+丙的技术人力股0=20%;
技术运营团队的股权比例为:技术运营团队的出资比例10%(30÷200)×资金股比例40%+乙的技术人力股10%=16%;
第三步:分红权分4年成熟,解锁。当合伙人离职时,分红权全部收回,可由甲或乙代持。人力股分4年成熟、解锁是指每年成熟的人力比例(人力股比例÷4),如果中途离职,则剩余的年份×25%计算的股权比例由公司收回。各股东分红的股权比例是按照资金股的比例加上人力股的比例。因此,各股东4年中分红的股权比例计算如下:
(1)甲分红的股权比例计算如下为:
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10%+第一年末的人力股比例40%÷4=20%;
第二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10%+第二年末的人力股比例40%÷4×2=30%;
第三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10%+第三年末的人力股比例40%÷4×3=40%;
第四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10%+第四年末的人力股比例40%÷4×4=50%;
(2)乙分红的股权比例计算如下为:
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4%+第一年末的人力股比例10%÷4=6.5%;
第二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4%+第二年末的人力股比例10%÷4×2=9%;
第三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4%+第三年末的人力股比例10%÷4×3=11.5%;
第四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4%+第四年末的人力股比例10%÷4×4=14%;
(3)技术与运营团队分红的股权比例计算如下:
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6%+第一年末的人力股比例10%÷4=8.5%;
第二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6%+第二年末的人力股比例10%÷4×2=11%;
第三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6%+第三年末的人力股比例10%÷4×3=13.5%;
第四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资金股比例6%+第四年末的人力股比例10%÷4×4=16%;
(4)丙分红的股权比例计算如下:
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100%-(甲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乙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技术与运营团队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100%-20%-6.5%-8.5%)=65%;
第二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100%-(甲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乙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技术与运营团队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100%-30%-9%-11%)=50%;
第三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100%-(甲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乙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技术与运营团队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100%-40%-11.5%-13.5%)=35%;
第四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100%-(甲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乙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技术与运营团队第一年末分红的股权比例)=(100%-50%-14%-16%)=20%;
通过以上股权比例设计,解决了投资方出工不出力、及全职的创始团队出工又出力的问题,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价值。
专业分析
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的计算,主要是看个人出资所占公司总注册资本的比例。具体而言,这个所占比例是看公司的总股本的,而且出资比例按照股权比例计算,出资额则按照注册资本乘以出资比例计算,因此建议以协议的形式,或者在章程中将其明确。而具体的约定一般是在公司章程中写明,从而在工商档案中进行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