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捣毁一个为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提供即时通信工具“养号”、交易的特大黑产平台,抓获犯罪嫌疑人84名,串并各类网络诈骗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超5000万元。
女网友推荐赚钱平台
去年年底,徐州市民韩先生在QQ上收到一个女网友主动添加好友的申请。这名女网友自称姓徐,是福建厦门人。
半个月后的一天,徐女士发来一个二维码,说可以在上面赚钱。韩先生扫描登录平台后,转账充值1000元,很快赚了49元,并且顺利提现。第二天,韩先生充值了2万元,赚了1499元。在徐女士的引导下,韩先生当天又充值6万元,没多久平台账户里显示赚了1.5万元。不过,这一次韩先生在提现时遇到了麻烦。“后台提示我说是提现失败,我就联系她,她说这次需要充值10万元才能提现。”这时,韩先生意识到自己受骗了,再联系徐女士发现已被拉黑,随即报警。
徐州警方接到报警后,对自称徐女士的QQ号进行调查,发现这个号码来自一个叫“小果平台”的客户端,而徐女士的身份也是虚假的。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发现有多起网络犯罪案件中的QQ号都来自“小果平台”客户端。
“这个平台就是一个养号平台,主要提供给号商对他们掌握的QQ号进行批量管理。”徐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五大队副大队长王善翌介绍,平台上绑定大量的QQ,都是没有经过实名认证,这就为犯罪嫌疑人使用QQ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绑定非实名QQ号2000万个
徐州警方深入侦查后发现,“小果平台”绑定的QQ号有2000万个。在1300余起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QQ号都来自这个平台。那么,“小果平台”为什么会有这么多QQ号?这些QQ号码都是怎么获取的呢?
原来,号商手里有大量的QQ号码,为了对这些QQ号码控制和使用,需要绑定大量的手机卡,而“小果平台”上的卡商拥有大量的手机卡,号商通过“小果平台”客户端接入,把QQ号码批量绑定到卡商的手机卡上,远程对手机卡进行批量的操作。
据民警介绍,“小果平台”像一个QQ号的电商中介平台,平台客户端具备对QQ号进行批量解绑、换绑、找回密码、解冻等120项功能。同时,“小果平台”上的QQ号可以随意买卖,而且根据QQ号的等级不同,价格从几元到上万元不等。在“小果平台”上注册的卡商、QQ号商会员共有14万余名,绑定手机号600余万个、QQ号2000万个。
经调查,平台上的QQ号涉及冒充好友、老板,办理信用卡、退税、理财、刷单等类型诈骗案件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随后,警方通过“小果平台”的服务器地址,成功锁定20余名主要嫌疑人。
“通过网站维护日志,我们发现嫌疑人在湖北活动。”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焦国庆说,他们很快明确了主要犯罪嫌疑人为刘某和李某。
半年非法获利近3000万元
今年6月中旬,徐州警方抽调100余名民警赶赴湖北、河南、山东等地,对“小果平台”运营团队、部分QQ号商、手机卡商以及发卡平台相关嫌疑人进行集中收网抓捕。徐州警方相继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李某,捣毁相关卡商、号商窝点,扣押电脑50余台、手机100余部,卡池、猫池设备5000余台和手机卡100余万张。
刘某交代,“小果平台”是他在2016年创办的,刚开始主要做游戏代练,由于没有赚到钱,就开始做起养号业务。“小果平台”通过收取号商的充值费和各种手续费,仅2019年上半年就非法获利近3000万元。随着平台功能增多和用户量的逐渐扩大,2019年10月,刘某找到了李某共同运营管理“小果平台”。刘某负责整个平台的技术支撑,李某负责平台运营,二人按比例进行分成。
目前,徐州警方正会同各地公安网安部门对“小果平台”涉及的卡商、号商等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已经到案84人,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专业分析
qq没有实名制警方能查到。公安机关如果是由于民事案件向腾讯公司申请查询数据的话,腾讯公司有理由不予配合,这牵涉到个人隐私。由于qq号必须绑定手机号,加之在微信的使用过程中经常牵涉到手机号信息,所以个人的微信信息都在腾讯公司的服务器保存着。警务人员一般通过大数据定位qq使用的ip地址,然后锁定本人,依托高科技可以进行侦查。 qq实名制指的是国家对于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的一项措施,并以“后台实名、前回台自愿”答作为原则,包括微博、贴吧等均实行实名制,对此将加大监督管理执法的力度。只有牵涉到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腾讯公司才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我国法规规定网络犯罪承担法律后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