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父母为孩子置办房产的情况很常见。不管是父母出钱为子女购房、还是父母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生前过户给子女。
房子过完户,将不再属于父母,子女成了房子产权人,有权利对房子进行处置。所以,会产生这样一些情况:父母不希望孩子把房子弄没了,但是自己又失去了话语权,怎么办?
有人说了:甭管是你出资还是你们自己的房子,都给孩子了还惦记什么?就算孩子把房子折腾没了,谁让你给了?给出去,就得认这种结果。
个人对这种观点不认同。父母凭什么会为子女置办房子?心疼孩子?心疼,就可以无底线地去消费父母好意、忽视父母的顾虑么?甚至还有的是父母不得已而为之的给孩子,这就更不能让父母不去惦记——本来就是破财的人,惦记惦记,有什么问题?
不管怎样,给出去了,总归已经不属于自己。那么,有什么方式,可以避免、或者限制孩子随意处置房产么?
能够避免、或者限制孩子随意处置房产的手段之一,就是“居住权”。这个话题的前提是:父母名字已经不再出现在房产证上。
【2】“居住权”是什么?
在法律定义上,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简单理解就是:能够合法居住不属于自己的房子。
举个简单例子:
父母把自己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但条件是,要求孩子为自己设立永久居住权。
我们用这个例子,来解释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1.居住权,是非产权人可以合法居住的权利。
如上例。父母没有过户给子女的时候,自己是产权人,本身就有居住的权利。过户给子女之后,自己就没有产权了。那么,若作为子女的产权人,同意为父母设立此房的居住权,则父母可以合法居住,哪怕未来起了争端,孩子也不能把父母赶出去。
2.居住权要生效,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签订居住权合同。如上例,要子女与父母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既然是合同行为,就意味着不能单方违约——例如,哪天孩子不想让父母居住了,要取消居住权,不行——必须要经过父母同意才可以。
二是居住权要登记。光签合同还不行,法律规定,居住权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要通过的登记机构,给这个房子增加一个“标签”——居住权。关于“登记”,稍后我们还会提及。
3.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住宅不得出租。
例如,父母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双方也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时候,父母说:我们要把这个居住权转让给女儿。这是不行的——居住权的享有,仅限于居住权人本人,不能转让。包括居住权人百年之后,居住权自然消灭,不存在继承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父母说了,我们不住了,要把房子租出去,用我们的居住权换租金。这也是不允许的——法律规定,“设有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子女与父母约定清楚了:此房可以出租。
4.居住权有两类取消方式。
一类取消方式是到期取消。这里又细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属于“固定期限”,例如,居住权合同中写明了设立期限为5年、10年……,那么,到期之后,居住权取消;一种情况属于“无固定期限”,例如,双方约定直到居住权人百年。待到居住权人过世,居住权取消。
另外一类取消方式是合同取消。既然居住权设立属于合同行为,双方对于合同有共同的更改意见,是可以更改的。例如,父母、子女都同意取消居住权,则双方可以再签订一份取消合同,把居住权撤了就是。
注意:取消居住权,也需要办理一个“注销登记”的手续,把登记系统中这套房子的“居住权”标签去掉。
5.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设立。
居住权不是双方合同行为么?遗嘱不是遗嘱人单方行为么?这不是自相矛盾?
不矛盾。
用遗嘱设立居住权,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附条件”遗嘱。
举个例子。
老人晚年再婚,自己有一套全产权的房子,打算留给自己的孩子。但考虑到后老伴儿的晚年居住、生活,则可以这样表达(仅做意思表示):
“我的房子由我的孩子全部继承,但要保留后老伴儿的居住权。”
那么,如果孩子要全部继承,就必须要遵守条件——为后老伴儿设置居住权。这就相当于合同双方为孩子和后老伴儿。如果孩子不设立,等于孩子违背了遗嘱条件,遗嘱不生效,要按照法定继承执行。这时候,后老伴儿就不是有无居住权的问题,而是后老伴儿通过法定继承,直接成了房子的产权人。
【3】居住权,会影响到房产的使用、处置么?
毫无疑问:会。
1.设有居住权的房子,可以处置,但可能会很难。
居住权与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类型。产权人有权利对房子进行处置。
但是,如果房子贴着“居住权”的标签,恐怕处置房子会比较困难——谁愿意买一个还能有别人居住的房子?
所以,父母并不能阻止孩子卖房,只不过:你愿意卖就卖,我不拦着,反正我想住就住。
试想,孩子能找到买家么?
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解释了为什么要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对于买家来讲才能真正做到信息透明。
所以,居住权,对父母最直接的保障就是:老有所居。再“功利”一些的保障,就是能够直接影响子女对房产的处置,保住了已经不在父母手里的财产。
但是要注意,仅作提及:不能阻止子女处置,就意味着不能阻止子女在房产证上增加别人名字,例如,子女可以在房子上增加配偶名字。
2.有居住权,是否意味着产权人就不能住了?
不会,相互不抵触。
虽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法律规定的很清楚:产权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所以,产权人当然可以居住。
随便用常理推演一下:假设产权人花钱买了房子,为他人设立了居住权,结果自己却被赶出家门不能居住,可能么?
3.居住权,比较适用于哪些情况?
纯属个人观点,仅供探讨。
还是回到居住权的定义:合法居住别人房子的权利。
更适用的情况在于:用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购房、或者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别人,但希望自己(或其他非产权人)继续居住。实际上,也含有不希望原本自己的财产被随意处置的意思其中。
例如,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但希望继续居住;把房子留给子女,但要让老伴儿住到百年,等等。
对于居住权人虽然没有特定对象的限制,但是,人毕竟都有自己的想法——完全靠自己挣得的,给别人使用还说得过去,但要签订合同做登记,总归有点别扭。拿别人的、再给别人一些权利,心里起码“舒服”点儿。
【4】让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注意什么?
关于居住权的办理,《民法典》中只笼统的提及了两个要点:签合同,在登记机构(目前,多数为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本人也向朋友们了解了一些关于居住权实施的情况。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办理,有的地方办理机构还“没听说过居住权”。各地落地情况不一。
所以,居住权真正程序化、全面落地,恐怕还得假以时日。
这里不探讨居住权办理的步骤,而是围绕着“父母为子女置办房产,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这个话题,提示一些要点。
我们知道,不管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还是过户自有房产给子女,房子一旦登记到子女名下,房子将作为子女财产,子女有处置权。换句话说,本来说得好好的过户之后加居住权,结果过户完之后子女反悔了,不设立了,父母怎么办?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条件。别怕谈条件。
1.若父母为出资人
这笔出资的性质要定义清楚。
如果打算走“借款”。
一定要子女签订书面借条,父母留好实际出资证据。这种情况下,父母能保住的是钱。
有些人说了:借条这东西,哪个父母会朝子女要?最没用的东西!恰恰相反,实际推演一下就知道了:如果子女与父母关系很好,这个借条确实没用,父母也确实可能不好意思朝子女要债,但无妨;但是,如果关系不好呢?关系都不好了,还顾及什么?这时候,没有这些出资证明,恐怕连钱都要不回来!
如果打算走“赠与”。
赠与,要写好赠与声明。在赠与声明里面,要记住加个条件,例如:
这笔钱是父母赠给子女购房的。条件是:子女购房之后,父母要享有此房居住权。若子女购房三个月内尚未设立,赠与无效,全额返还。
这属于附条件赠与——违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赠与人可以在期限(得知之日起一年)内法定撤销赠与。
2.若父母将自有房产过户给子女。
生前过户方式有两种:买卖、赠与。
要严格按照过户流程来走。买卖,要签订买卖合同;赠与,要签订赠与合同。合同,是有条款的;条款,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出于双方自愿,即有效。
所以,要把“要求子女为自己设立居住权”明确写入合同。例如:
买卖情况下,可以写明:父母同意以优惠价格将自有房产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子女,优惠条件是过户完成之后,子女同意为父母保留此房的永久居住权,并在过户完成后两个月内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若子女违约,父母不予以优惠,子女补偿父母差价xx钱。
赠与情况下,与前述出资赠与意思类似:以子女限期内为父母办理此房居住权为条件。
【5】结语
本文是对“居住权”做一些简单介绍,绝非在讨论什么父母如何防子女、子女如何坑父母等之类的话题。好的家庭比比皆是,关系不好的也不在少数。切勿以点代全,以面盖点,这些都不是客观、理性的做法。
客观的讲,居住权的应用还不成熟,关于其中值得细化的问题很多,例如设有居住权的房子能抵押么?设有居住权的房子能强拍么?设有居住权的房本应该是个什么样子?等等。这些都有待更多的判例和司法解释给出答案。
但是,这并不妨碍将“居住权”作为一个保护父母权益的方式。
专业分析
过户时发现房子设立了居住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居住权是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为设立居住权而达成的合同。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是最为常见的居住权设立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属于要式合同。书面合同有利于当事人谨慎订立合同,保留意思表示证据,有利于减少和解决纠纷。设定居住权的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特别是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约定清楚设定居住权的住宅地址、门牌号码、面积等事项,是居住权的标的能都确定;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明确约定取得居住权的条件、行使居住权的要求是什么; 4、居住权期限,即从何时起至何时止; 5、解决争议的方法,即发生争议后,通过何种程序解决纠纷。居住权人的权利如下: 1、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相应住宅的权利,因此,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是居住权的基本权利内容。居住权人对其权利范围内的住宅部分,其占有、使用具有排他性,不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干涉。居住权人对住宅的有权占有、使用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得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物上请求权。 2、排除第三人对住宅的权利主张,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因此第三人即使基于有效的权源,也不得向居住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解除对住宅的占有。住宅所有权人如果将住宅进行了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权利受让人仍受住宅上的居住权权利制约,不得妨害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