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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发出延期交付告知函可以免责吗(告知函是否有法律效力)

瑞律网整理发布 1706°c 2022-10-25
导读: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近日给我寄了个告知函,说因故延期交付。请问这个告知函是个什么性质的文件?签收会代表我认可了开发商的延期理由吗?

开发商发出延期交付告知函可以免责吗(告知函是否有法律效力)

 

相主任: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近日给我寄了个告知函,说因故延期交付。请问这个告知函是个什么性质的文件?签收会代表我认可了开发商的延期理由吗?

朱律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开发商因为延期交房会对您产生相应的影响,故向您邮寄告知函,这是开发商履行通知义务的一个表现形式,这份告知函仅系通知性质的文件。

同理,您签收告知函也仅表明您收到并知道了开发商延期交付商品房的事实,并不代表您认可开发商的延期理由。您可以依据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包括并不限于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等。具体的,需要依据事实与合同来确定。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专业分析

告知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告知函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起到通知的作用,仅为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等,如果不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等侵权行为,将进行下一步的行动。因此,告知函只是起到一定的告知和警告作用,如果催告后不进行处理,下一步对方可能会采取其他行动,比如说到法院起诉。起诉后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将答辩状及副本送交到人民法院,并在之后的庭审活动中出庭应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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