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主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像、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等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所萨需具有诲淫性的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制作淫秽物品,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利用某种有形形式带有创作性的导致淫秽物品产生乃至可见之于世的行为。
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某一物品制作多份的行为。复制淫秽物品,指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重复制作,使之再现。
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出版单位以合法名义编辑、印刷、发行淫秽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以公开的或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2、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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