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市房管局、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9月1号后,我市房产公证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一般情况下,房产交易需要去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房屋遗赠、卖方或买方一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这时需要公证部门对房屋产权转移进行公证,并出示公证书,证明房屋产权转移的有效性、法律性。
近年来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涉及到房屋产权转移的各种情况也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使房产公证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为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职能作用,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和百姓权益,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芜湖市司法局联合下发《通知》,规范房产公证活动和房产市场秩序。
《通知》明确强调了房产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在房产公证活动中的职责和要求,对房产交易中应当办理公证和可以办理公证的情况做了详尽的规定;《通知》还针对当前不法分子在涉房公证中的欺诈行为制定了相应对策,特别对房产公证书的效力期做了限制:凡委托他人代办转移登记的,受托人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内的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得代办 。
同时,该《通知》还将公证书的实质审查效力和执行效力引入房产管理中,确认了当事人处分房产登记的程序权利和处分房产实体权利的公证文书在房产登记中的执行力。其次,《通知》明确表示公证处应以公证证明活动为主轴,加强延伸服务,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提高公证质量。
记者就《通知》相关内容咨询了两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市民,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一、房屋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医嘱继承)、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分割协议;二、房产赠与的当事人单方登记提交的房产赠与合同或房产赠与书;三、自然人处分房屋产权,委托他人代办房地产权属登记;四、处分房地产权属中文译本与外文译本相符;五、产权人为办理抵押登记发表抵押声明;六、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公证的事项。
1、父母房屋赠与合同需要公证。
2、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赠与房产公证。
3、赠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注:
(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件;(3)房地产权证;(4)赠与书及公证书;(5)有关税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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