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治疗(医疗)费。工伤治疗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伤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交通、住宿、伙食费用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辅助设备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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