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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交警愿意调解

瑞律网整理发布 960°c 2021-12-24
导读:交警调解属于一种促进各方达成协议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一般需要在人民法院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有其他组织主持下以自愿性质接受协商的方法,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调解方式,那么,为啥交警愿意调解?下面让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为啥交警愿意调解

交通事故不同意调解的,交通警察不可以适用调解的方式,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该情况,然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什么是交警调解

调解意思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三、交通怎么调解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以上是一篇关于“为啥交警愿意调解”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交警调解的问题,还有交警调解的概念以及交警调解的方法。除此以外,对于交警调解的相关事宜,如果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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