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意味着公司独立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责任,同时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人利用公司法人的优势,滥用有限责任,将本应由股东自己承担的风险通过公司的形式转嫁给他人。这种滥用的结果就是股东以“公司的面纱”从法律上隔断了自己与债权人的联系,债权人无法穿越面纱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人格独立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并不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定,而是对其必要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认定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就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个别地针对特定事件、相对地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使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作为同一主体看待,让躲在公司法人人格的“面纱”背后的股东连带承担原来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后公司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比较严重责任形式,往往会适用于公司股东在主观上有滥用公司形式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后果往往是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第二十条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公司财产与个人(股东)财产混同时,债权人往往无法或者难以举证证明一人公司的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在实践中有效地平衡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交易安全。因为相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同时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财产的处分均由股东一个人决定,而且往往缺乏有效的公司自行监管,很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甚至于利用一人公司制度来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作出上述特别规范,更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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