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却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准,而是以用人单位的用工事实为准,也就是说,即便用人单位未及时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仍实际在用人单位上班,那么双方依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事实同时,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诸多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再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则可能导致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两种法律责任。
满一年,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单位无须提前通知不续签,但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你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如果单位未按时办理上述证明,视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3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是后面两种情况的话,那单位就要给你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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