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如下: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公司按照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了情况,并提供了生产经营状况资料,接着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征求工会意见后进行了完善,随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了相关情况,最后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并依法与被裁减人员办理手续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但在过程中,该公司未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部分被裁员工对此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
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的经济性裁员程序在大部分环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优先留用人员方面存在疏漏。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对于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要给予充分考虑,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同时,员工对于裁员过程中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甲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计划进行经济性裁员。该企业在操作过程中,虽然提前向工会说明了情况,但提供的生产经营状况资料不完整,在裁减人员方案制定和征求意见等环节也存在一些瑕疵,且未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被裁减人员认为企业的行为不合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任何一个环节的不规范操作都可能引发纠纷。企业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步骤,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合法性以及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充分沟通。员工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发现并指出企业的不规范之处,以保障自身权益。法律对于经济性裁员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