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可以女工未婚怀孕为由辞退。如果是未婚先育违法计划生育的,单位也不能直接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小张是一名未婚先孕的员工,公司得知后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公司恢复与小张的劳动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未婚先孕并非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对员工进行不公正的对待。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当遭遇此类不合理的解除合同时,应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擅自作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