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或者包庇罪。
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书面或者口头等证明,从而达到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应以包庇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果只是毁灭证据的,成立毁灭证据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甲得知其朋友乙杀了人,不仅帮助乙藏匿凶器,还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作虚假证言,称乙案发时和自己在一起,没有作案时间。最终甲被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丙在其亲属丁杀人后,将丁带有血迹的衣物进行焚烧销毁,而未向司法机关作任何虚假证明。丙则构成毁灭证据罪。
在上述案例中,甲的行为显然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试图让乙逃避法律追究。而丙仅实施了毁灭证据的行为,未涉及虚假证明,所以认定为毁灭证据罪是恰当的。这也明确体现了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准确界定和区分,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行为表现来准确认定罪名,以确保公正司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