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某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故意隐瞒重大诉讼事项,导致众多股东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经调查,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一家企业长期虚增资产,且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数额巨大。最终,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员被判刑。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对股东、债权人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明确规定,正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对于投资者而言,也需提高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在面对信息披露时保持理性判断,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