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案例一:甲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中,他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各种技能,表现良好,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改造,最终获得减刑,改为有期徒刑。
案例二:乙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在执行场所消极对待劳动和教育改造,多次违反规定,导致其减刑机会被延缓。
在第一个案例中,甲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积极的表现争取到减刑的机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真心悔改者给予机会的原则。而在第二个案例中,乙的消极态度违反了无期徒刑执行的相关规定,也为自己带来了不利后果。这提醒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应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劳动和教育改造,才有可能获得更好的法律后果。同时,司法机关在执行无期徒刑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罪犯,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