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笔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别人代笔的作品,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当事人同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甲委托乙代笔创作一部小说,甲对内容进行审阅定稿后以自己名义发表。后乙主张著作权,法院判决著作权归甲所有,甲需支付乙相应报酬。
丙与丁约定以丙的经历创作自传体作品,未明确著作权归属,作品完成后丙主张著作权,法院支持了丙的主张,同时认定丁可获得适当报酬。
在代笔作品的情形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约定来确定著作权归属。如在上述案例中,明确体现了法律对于代笔作品著作权归属判定的规则和逻辑。当存在代笔行为时,当事人需明晰各自权利义务,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在涉及自传体作品时,尤其要重视对著作权权属的约定,若没有约定,特定人物通常享有著作权,而付出劳动的执笔人等有权获得合理报酬。这既保障了创作者的权益,也兼顾了代笔人等相关人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