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案例一: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他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多次获得劳动能手称号,还主动帮助其他服刑人员学习文化知识,表现出了明显的悔改之意。监狱根据他的表现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最终法院经过审核裁定给予其减刑。
案例二:李某犯诈骗罪入狱后,在一次监狱突发火灾时,他勇敢地参与救火行动,不顾自身安危救助其他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对其减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减刑制度是为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在诈骗罪判刑后的减刑过程中,监狱起到了关键的观察和建议作用。只要罪犯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实际行动展现出悔改和立功,就有机会获得减刑。同时,法院在审核减刑建议时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这也提醒罪犯,要想获得减刑,必须踏实努力地进行改造,以符合减刑的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