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形式如下:
1.将他们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
2.在相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他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不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3.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4.将他人商标注册成企业商号的。
5.将他们商标注册为域名。
7.他们在先企业商号在装潢设计中突出使用侵害到他们商标权的。
8.直接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
9.恶意模仿抢注、以欺骗的手段抢注他们商标的。
10.明知是侵犯他们商标权的商品而依然销售的。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案例一:甲公司长期使用一个未注册商标并在市场上有了一定影响力,乙公司发现后将该商标抢注。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的抢注行为无效,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丙公司的驰名商标在某一类别已注册,丁公司在不同类别模仿复制该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上。丙公司发现后提起诉讼,丁公司被判定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行为形式多样且复杂。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严格遵守商标法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因侵权行为而导致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同时,当自身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事实进行公正裁决,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