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2)有限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背负巨额债务,无法按时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经评估也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终法院依法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
乙有限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公司面临破产的情形下,无论是公司自身还是债权人,都应依法及时行使权利,申请破产。就如案例中的甲公司,其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准确判断并采取申请破产的行动,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伦理。而乙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其对资不抵债状况的敏锐察觉和及时申请破产清算的行为,也是负责任的表现。这样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确保破产程序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各方利益得到妥善处理。破产制度的目的就是在公司陷入困境时,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解决途径,各方均应尊重并遵循这一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