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公司法》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A 公司筹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召开时,部分认股人对发起人的筹办情况报告提出质疑,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后,对报告进行了完善。同时,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时,各候选人也经过了激烈竞争和严格筛选,最终确定了合适的人选。
B 公司在创立大会上对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抵作股款财产的作价进行了仔细审核,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及时进行了调整和纠正,保障了股东的权益。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过程中,创立大会的职权至关重要。通过审议筹办情况报告等事项,能够确保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案例 A 中,认股人的质疑和讨论保障了信息的透明与准确。而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更是关系到公司未来的治理结构和运营发展。对于设立费用和作价的审核,如案例 B 所示,能有效防止不当行为,保护股东利益。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确保创立大会的顺利进行和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