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条件: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甲长期与他人同居,乙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甲的行为符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二:丙和丁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丙还存在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丁无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在诉讼离婚案件中,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判定。如存在重婚或同居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或有家庭暴力、恶习不改、长期分居等情形,通常能认定感情破裂从而准予离婚。但对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需提供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婚姻关系中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