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一:某公司在招聘员工后,一直故意拖延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工作数月后因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提出仲裁,最终公司被判定赔偿员工相应损失。
案例二:一家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存在部分无效条款,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赔偿。
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避免因违法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