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并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王某称借给李某 5 万元,仅提供了借据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及任何线索,李某也不承认借款事实。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借据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起诉赵某要求偿还债务,仅提交了借据复印件,在赵某否认且张某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法院未支持张某的诉求。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仅提供借据复印件而不能提供原件或合理线索,且无其他证据辅助证明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复印件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法院需要更可靠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当事人在主张债权时,务必尽可能收集和保留好相关的原始证据,如借据原件、转账记录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也应积极寻找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增强自己诉求的可信度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