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约定解除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5 年。后该房屋因意外火灾被烧毁,无法再居住,甲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丁公司在交货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无法交货,丙公司遂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在第一个案例中,房屋因不可抗力被烧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甲有权解除合同。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情形下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在第二个案例里,丁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丙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提醒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明确拒绝履行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各方都应谨慎对待自己的承诺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