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案例一: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期间,张某试图通过他人在监狱外为其进行政治活动的宣传,因被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
案例二: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李某私自参加了一次非法集会,后被依法处理。
在案例一中,张某本已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仍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参与政治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也提醒我们,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必须严格,不能让犯罪分子有任何可乘之机。
在案例二中,李某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违反规定参加非法集会,这明确显示出其对法律的漠视。对于此类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告诫其他人要严格遵守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不可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