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客体方面的限制是:依法不能转让的债权;依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依据债权的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如果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金钱债权的,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约定不能转让非金钱债权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A 公司对 B 公司享有一笔债权,双方曾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后 A 公司擅自将该债权转让给了 C 公司。B 公司以约定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 C 公司履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权依约定不能转让,A 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C 公司不能取得该债权。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依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在转让时的限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A 公司违反约定进行的债权转让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进行债权债务相关约定时,应严格遵守约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对于受让人来说,在接受债权转让前,务必对债权的转让限制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以保障自身权益。
D 个人有一笔特殊性质的债权,该债权根据其性质是不能转让的。D 却将该债权转让给了 E。当 E 要求实现该债权时,债务人提出异议。最终法院判定该债权转让无效。
此案例凸显了依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若进行转让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有些债权因其特定性质不适合转让,这是法律出于对各种权益的平衡和保护所设定的规则。在债权转让的实践中,各方必须准确把握债权的性质,不能随意突破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对于可能涉及此类限制的债权,在进行任何转让行为之前,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