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三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A 借给 B 一笔钱,B 出具了欠条但未注明还款日期。两年后,A 要求 B 还钱,B 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A 遂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但诉讼时效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两年并未超过三年时效,A 的诉求是合理的,B 以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是不成立的。
C 持有一张注明了还款日期的欠条,还款日期过后四年,C 才想起向欠款人主张权利。欠款人提出时效抗辩。
这里因为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三年,四年明显已经超过时效,欠款人的时效抗辩是有法律依据的,C 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此时 C 应尽量寻找时效中断或其他能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证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