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全数归还符合条件的能够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张某因集资诈骗被判刑,在服刑期间,他不仅积极改造,还主动坦白了一些未被发现的犯罪线索,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帮助。同时,他通过自己的努力,将所诈骗的款项全部归还到位。最终,法院根据其表现,对其予以减刑。
李某在因集资诈骗入狱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劳动,表现出极大的悔改之意。同时,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监狱的一些生产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建议和改进措施。鉴于他的良好表现和归还全部款项,也获得了减刑的机会。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在服刑期间积极表现和归还集资诈骗款项对于减刑的重要性。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悔改和对社会的补偿。对于此类案件,法律给予减刑的机会,既是对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的鼓励,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性的体现。同时,这也提醒其他犯罪分子,只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努力改造并尽可能弥补自己的过错,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减刑,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