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不一定会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缓刑期间,张某严格遵守规定,未出现故意犯罪行为,二年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
李某同样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法院鉴于其犯罪情节及累犯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在实践中,对于死缓是否限制减刑,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案例中的张某,因其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未再有故意犯罪,得以正常减刑。而李某作为累犯,根据法律及具体情节,法院对其限制减刑是合法合理的。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同时,也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应有的惩处和警示作用。法官在作出此类决定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