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一:王某是某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最终被司法机关查处,以挪用公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私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挥霍,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后被依法定罪量刑。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他们作为特定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私用,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惩处,以维护公款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秩序。同时也提醒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