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试用期的规定,没有关于试用期请假不得超过多少天的规定。因此,建议在试用期内的确有事,应向单位请假,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就可以。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小张在一家公司试用期期间,因身体不适请了 5 天假。公司以其请假过多为由,要延长他的试用期。小张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双方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请假的具体天数限制,但只要劳动者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请假,单位就不应随意延长试用期。单位应当遵守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不得随意滥用权力。
小李在试用期内向公司请了 3 天假去处理个人事务,公司却以试用期请假为由,直接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例中,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劳动者依法享有请假的权利,公司应在合法的框架内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