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撞死行人后离开,不属于肇事逃逸的情形,保险公司是需要赔偿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王某在夜间驾车时,不慎撞到一名行人,当时王某并未察觉,驶离了现场。后经交警调查认定,王某确实不知情。保险公司经审查后,按照规定进行了赔偿。
案例二:张某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与突然闯出的行人发生碰撞,张某未意识到发生了事故而离开。最终确定张某不知情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撞死行人后离开现场,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赔偿。如经调查确实属于不知情,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这既符合交强险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然,在实际情况中,具体案例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因素和争议点,这就需要结合详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